行政處罰決定書 (融水)文綜罰字〔2025〕1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
(融水)文綜罰字〔202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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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融水縣尚誠歌舞娛樂有限公司
證照名稱及號碼: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50225××
法定代表人:賴××(身份證號碼:450203××)
住所: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縣××
2025年3月5日凌晨2時16分,融水苗族自治縣文化體育廣電和旅游局的執法人員楊耀星(20020621011)、韋紹華(20020621018)在出示執法證件、表明身份、說明來意后,依法對位于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縣××的融水縣尚誠歌舞娛樂有限公司進行檢查。檢查時該場所正在營業中,在場所前臺顯眼處懸掛的《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50225××,《娛樂經營許可證》編號:450225××,《融水苗族自治縣營業性演出準予許可決定》編號:45022551××,其中凌晨2時18分以后“萬國包廂”和“愛彼包廂”還有客人正在消費,執法人員在現場依法作出如下處理:一、制作《現場檢查(勘驗)筆錄》1份;二、提取消費清單2份;三、對現場情況進行拍照取證?,F場檢查時該場所總監于××全程在場陪同,檢查于2025年3月5日2時52分結束。
2025年3月6日,我局對融水縣尚誠歌舞娛樂有限公司立案調查。
2025年3月11日,該公司法定代表人賴××來到我局接受調查詢問,承認公司在2025年3月5日凌晨2時后,繼續給未及時消費完所購買酒水、食品的“萬國包廂”和“愛彼包廂”的客人提供服務的違法行為,并在相關調查取證材料上簽字確認。
2025年3月11日,案件調查終結。
執法人員對“萬國包廂消費清單”中,顯示有兩條“DJ加鐘一小時,金額200.00”信息的情況進行了調查核實,點單時間分別是2025年3月4日22時55分和2025年3月5日00時10分,當天凌晨2時18分對該場所的“萬國包廂”進行檢查時沒發現有營業性演出活動,該包廂的客人表示DJ手的打碟演出服務大約在凌晨1時30分左右已經結束。后來又對該公司法定代表人賴××、公司總監于××、DJ手梁××進行調查詢問,筆錄中所自述的情況與現場執法檢查時的情況基本一致。經查,該場所獲得開展營業性演出的許可證件合法有效,當天沒有非法從事營業性演出的違法行為,2025年3月5日凌晨2時后也沒有給消費者提供營業性演出服務情況。
現已查明當事人于2025年3月5日凌晨2時后至2時50分期間,因客人未及時消費完所購買酒水和食品,繼續為“萬國包廂”、“愛彼包廂”2間包廂的消費者提供服務,直至消費者離開才停止營業。經過對當事人經營場所的“萬國包廂”、“愛彼包廂”兩間包廂當日的開廂消費系統、消費清單和財務系統的信息進行核查,沒有發現在凌晨2時后至8時期間有消費交易的行為。因為無法區分和計算當事人在合法時間與違法時間之間的經營收入,所以認定當事人無違法所得。
經調查,本機關認定融水縣尚誠歌舞娛樂有限公司在規定的禁止營業時間內營業。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證實:一、文書編號為(融水)文綜檢(勘)字〔2025〕1號的《現場檢查(勘驗)筆錄》1份,證實執法人員檢查發現當事人在規定的禁止營業時間內營業的情況記錄;二、調查取證圖片6張,證實當事人在規定的禁止營業時間內營業的圖片;三、《營業執照》、《娛樂經營許可證》、《營業性演出的許可決定》復印件各1份,證實當事人的經營主體資格;四、對于××總監、法定代表人賴××、DJ手梁××的《調查詢問筆錄》各1份,賴××、于××、梁××的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實對當事人在規定的禁止營業時間內營業的陳述;五、2025年3月5日的“愛彼包廂消費清單復印件”、“萬國包廂消費清單復印件”各1份,證實該娛樂場所在規定的禁止營業時間內營業的消費時間;六、全國文化市場技術監管與服務平臺截圖1張,證實當事人1年內首次在規定的禁止營業時間內營業的行為;七、融水縣尚誠歌舞娛樂有限公司財務系統結算信息截圖2張,證實當事人的財務系統中“萬國包廂”、“愛彼包廂”兩間包廂的結算金額與消費清單金額一致;八、2025年3月5日凌晨2時2分萬國包廂、愛彼包廂的信息數據單各1張,證實在規定的禁止營業時間內營業的兩間包廂凌晨2時后沒有消費交易記錄。
以上證據客觀真實、合法有效,且能夠互相關聯、認證,形成完整證據鏈。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每日凌晨2時至上午8時,娛樂場所不得營業”的規定,根據《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娛樂場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二)“在本條例規定的禁止營業時間內營業的”的規定,鑒于當事人的違法經營行為在1年內屬于首次發現,沒有造成其他重大影響,當事人的行為符合《廣西壯族自治區文化和旅游廳文化市場行政處罰裁量標準》第3 版塊娛樂場所序號9、違法情節“首次發現,并且營業時間內未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刑事案件等”、裁量階次“從輕處罰”、具體標準“給予警告”的裁量基準,2025年3月11日,我局給當事人下達了(融水)文綜罰告字〔2025〕1號《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告知其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內容、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截止2025年3月19日,當事人沒有向本機關提出陳述和申辯。
綜上,現本機關決定對當事人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融水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柳州市柳北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經催告后仍未履行義務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本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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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水苗族自治縣文化體育廣電和旅游局
2025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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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機關將依法向社會公示本行政處罰決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