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
- 11450226753704950Y/2023-14273
- 主題分類:
- 城鄉建設(含住房);社區建設;優撫安置;扶貧;城市規劃
- 發文單位:
- 成文日期:
- 2023年06月05日
- 標 題:
- 融政辦發〔2023〕29號 關于印發《融水苗族自治縣縣城易地搬遷安置點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發文字號:
- 融政辦發〔2023〕29號
- 發布日期:
- 2023年06月05日
- 效力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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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政辦發〔2023〕29號 關于印發《融水苗族自治縣縣城易地搬遷安置點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融政辦發〔2023〕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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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水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融水苗族自治縣縣城易地搬遷安置點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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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機關各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
《融水苗族自治縣縣城易地搬遷安置點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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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水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6月5日
融水苗族自治縣縣城易地搬遷安置點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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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解決易地搬遷戶因人口自然增長造成住房緊張的問題,將搬遷家庭新增人口住房需求納入安置地城鎮住房保障體系,實行常態化、制度化管理,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指揮部易安后扶專責小組關于印發〈當前易地搬遷后續扶持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易安后扶組發〔2021〕27號)、《柳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柳州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修訂)的通知》(柳政規〔2023〕2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在縣城區苗家小鎮、苗美家園安置點內改建的,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面向因人口自然增長導致住房緊張的中等偏下收入搬遷戶家庭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條 ?本縣城區安置點(含苗家小鎮、苗美家園)范圍內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分配、運營、使用、退出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縣發展和改革局為縣城安置點公共租賃住房主管部門(機構調整前),負責統籌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劃、建設、管理和監督工作。
縣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指揮部易安后扶專責小組(下稱縣易安組)在縣發展和改革局的業務指導下,全面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申請的復核及配租管理等日常工作。
融水鎮人民政府及社區負責本轄區內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受理、審核、公示、輪候工作。
縣民政局負責縣城區安置點范圍內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家庭的收入核定等相關工作。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城區安置點范圍內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家庭居住面積、房產登記審核等相關工作。
縣紀委監察機關、縣公安局、縣財政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縣統計局、柳州市融水生態環境局、國家稅務總局融水稅務局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的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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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運營管理
第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產權和經營權確權為全縣12個易地搬遷集中安置點,再委托融水苗族自治縣匯東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下稱縣匯東公司)作為運營單位對公共租賃住房及其配套商業服務設施實施租賃管理、動態監督及修繕維護。
第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修繕維護,由縣匯東公司制定年度維修計劃報縣發展和改革局批準后實施,維護經費從租賃收入經費解決。公共租賃住房的修繕維護、危房改造、擴建或重建項目,屬政府采購范圍的,按政府采購程序辦理。
第七條?承租人在使用過程中發現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損壞,應及時報縣匯東公司維修,因承租人使用不當或人為造成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損壞的,由承租人承擔維修及相關責任。
第八條?公共租賃住房經鑒定為危險房屋不能繼續使用時,縣匯東公司應及時通知承租人暫行遷移,以便盡快維修。如承租人接到運營單位通知后不及時遷移,所造成的一切損失由承租人負責。
第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參照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融水縣同地段市場租金標準和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實施,即按照“城郊安居房小區”2.8元/m2標準。同時,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承租對象的承受能力,并綜合考慮成本、折舊、稅費、利率、維修、管理等因素,增加公共租賃住房物業管理費0.5元/m2。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應當向社會公布,并實行動態調整。
第十條?安置點公共租賃住房應選擇專業的物業服務企業進行物業服務,鼓勵物業服務企業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聘用社區內的被保障家庭人員。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納入項目統一物業服務管理。
第十一條?公共租賃住房交付使用前,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應按照相關規定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共同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檢查和驗收。建設單位和運營單位應對房屋裝飾裝修情況逐戶進行檢查和驗收。
對現場查驗中發現的問題,建設單位、運營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處理辦法,建設單位應當及時解決查驗發現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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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申請與審核
第十二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一)苗家小鎮、苗美家園因人口自然增長造成住房緊張,
即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3平方米的易地搬遷戶家庭;
(二)在本縣城區范圍內無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的易地搬遷戶家庭。
若滿足以上條件的家庭已分配公共租賃住房后,仍有剩余房源,可根據實際情況調整申請條件。
第十三條 申請租賃公共租賃住房的,家庭成員相互之間應當具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者收養關系。
第十四條 ?申請人已辦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登記備案尚未辦理產權登記的,不得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第十五條?縣易安組應當根據公共租賃住房房源供應情況,合理確定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受理期限,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十六條?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人應當在規定的申請受理期限內向實際居住地社區提出申請。申請最低生活保障應當出示家庭成員居民戶口簿、身份證等證件,說明家庭困難情況,履行授權核查家庭經濟狀況的相關手續。
第十七條?社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采取入戶調查、查檔取證、鄰里訪問等方式對申請人家庭人口、住房狀況、家庭人均年收入等基本情況進行調查,將調查結果報送融水鎮人民政府。經融水鎮人民政府審核符合條件的,在融水鎮人民政府、申請人工作單位和社區居委會公示,公示期限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將申請材料報送縣易安組。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縣易安組自收到融水鎮人民政府報送的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5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復核結果為最終審核意見,轉運營公司與申請人簽訂租賃合同;公示期間有異議且異議成立的,取消申請人的申請資格,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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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分配與輪候
第十九條 ?經縣易安組公示后符合條件的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家庭,進入公共租賃住房輪候庫。
第二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分配實行分類輪候和公開配租制度。輪候規則及相關信息應當在社區公布。
縣易安組對已輪候到位的申請人,應當進行分配前再審核。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取消配租資格。
第二十一條?輪候期間,申請人家庭成員、收入、住房、資產等情況發生變化的,應當主動向社區書面報告。經審核后,社區對變更情況進行登記,調整配租方案并上報融水鎮人民政府及縣易安組。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的,由縣易安組按照規定取消資格。
第二十二條?一個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賃住房。考慮家庭代際、性別和人口等因素,配租標準原則如下表:
原戶型 | 申請時家庭人口 | 配租戶型 |
50平方米 | 5人—8人 | 50平方米 |
9人以上(含) | 85平方米 | |
85平方米 | 8人—11人 | 50平方米 |
12人以上(含) | 85平方米 | |
104平方米 | 12人以上(含) | 50平方米 |
135平方米 | 12人以上(含) | 50平方米 |
縣易安組可以根據實際房源情況,適當調整申請家庭的配租戶型標準。
第二十三條?符合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條件的申請家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優先配租公共租賃住房:
(一)申請人或家庭成員為老烈屬、老傷殘軍人、老復員軍人(1954年10月31日前參軍)、原國民黨抗日老兵的;
(二)申請人或家庭成員中有市級以上勞動模范的;
(三)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重點優撫對象家庭;
(四)在縣域內企業就業,企業無公共租賃住房的;
(五)進入輪候上次分配落選的。
第二十四條 ?公共租賃住房輪候選房工作采用公開抽簽、分類選房、就近配租的方式進行,由縣易安組組織實施。程序如下:???????????
(一)縣易安組將符合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條件的申請家庭建立輪候庫,通過公開抽簽確定申請家庭輪候號碼;
(二)按照申請批次、戶型進行分類,在同一類中按輪候號碼順序實施選房,在同等條件下,以搬遷人口人均住房面積最低的優先抽號、優先排序;
(三)申請家庭已取得的輪候號碼作為其選房順序的唯一依據,輪候周期內有效并不得更改。在輪候期內因輪候家庭申請條件變化喪失申請資格的,按輪候順序號次序遞補。
縣易安組必須按照申請家庭的輪候號碼先后順序進行配租,不得擅自變更輪候號碼次序。
第二十五條? 申請人選定公共租賃住房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放棄配租資格,重新輪候:
(一)未按要求參加選房;
(二)已選房但未在規定時間內簽訂租賃合同;
(三)簽訂租賃合同后30日內未辦理入住手續;
(四)其他放棄配租資格的情形。
申請家庭兩次放棄配租資格的,取消輪候,重新提出申請。
第二十六條?承租家庭因家庭人口變化等原因需調整配租房屋的,可向社區提出書面申請,經復核,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的,社區提出調整意見并上報融水鎮人民政府至縣易安組。
第五章? 使用與退出
第二十七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的約定使用公共租賃住房。
第二十八條?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應當明確下列內容:
(一)合同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積、結構、室內設施和設備,以及使用要求;
(三)租賃期限、租金數額和支付方式;
(四)房屋維修責任;
(五)物業服務、水、電、燃氣、衛生等相關費用的繳納責任;
(六)退出公共租賃住房的情形;
(七)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方式;
(八)承租人的責任義務,如:一是愛護保護租賃住房的各種設施,不得改變租賃住房的結構。二是因搬遷戶人為損壞的住房設施設備,由承租人負責維護和修復。三是承租戶負責自己家庭的水電費用并按時交納等;
(九)其他應當約定的事項。
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期限為2年。合同簽訂后,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應當在30日內將合同報縣易安組備案。
第二十九條?公共租賃住房按照有關規定實行物業管理。承租人社區(小區)物業服務費、維修基金、生活垃圾處理費、公攤水電費等費用參照搬遷戶執行。
第三十條?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因出嫁等原因人口減少到配租前的,承租人應退出住房,租賃合同自動終止。
第三十一條 ?租賃合同期滿后承租人需要續租的,應在合同期滿前3個月按本辦法重新提出申請,經審核仍符合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條件的,運營單位予以辦理續租手續;不符合條件的不再續租,承租人應退出住房。
第三十二條 ?承租家庭自愿退出公共租賃住房的,承租人需向運營單位提出書面申請,辦理退房手續,在規定期限內騰退住房。運營單位在與承租人解除租賃合同7個工作日內,應書面通知縣易安組。
第三十三條?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退回公共租賃住房:
(一)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
(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四)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閑置公共租賃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賃住房的,運營單位應當責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運營單位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四條?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一)提出續租申請但經審核不符合續租條件的;
(二)租賃期內,通過購買、受贈、繼承等方式獲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條件的;
(三)租賃期內,承租或者承購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四)累計3個月以上未交納個人應繳租金及其他費用的。
第三十五條?公共租賃住房騰退期間,運營單位給予承租家庭2個月過渡期,過渡期內租金按照合同約定租金數額繳納。過渡期滿拒不退出的,運營單位可以向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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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縣易安組應當加強對公共租賃住房使用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 ?縣易安組應加強公共租賃住房申請配租信息管理,建立申請輪候家庭和公共租賃住房房源使用情況動態檔案,實現公共租賃住房申請配租信息數據與公安機關實有人口信息數據互通,并將每次配租后的相關信息及時通報公安機關。
第三十八條?縣易安組每年對公共租賃住房運營單位及物業服務企業進行考核,具體考核辦法由縣易安組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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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縣易安組不予受理,給予警告并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
第四十條?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易安組列入黑名單:
(一)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登記為輪候對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有本辦法第三十三條所列情形之一的。
第四十一條?有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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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由縣易安組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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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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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水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2023年6月5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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